为规范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为适应能源领域的形势发展需要,不断促进我国能源科技事业的发展,更广泛的团结、联系核能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热心核能事业的各界人士,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和《中国能源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Energy Research Society Nuclear Energy Sub-Committee,缩写为NES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为中国能源研究会的二级全国性学术组织,定位为中国核能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核能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核能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促进核能政策和科技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和推动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在核能科学技术领域的交往,促进中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为中国经济、能源、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1. 组织开展核能专业的学科发展研究,研究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与策略,负责制订和实施核能专业的中长期学术交流活动规划与年度计划;
2. 为核能专业的国家、行业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规划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 组织开展核能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传播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4. 编辑、出版、发行核能专业的科技报刊、论文集或专业书籍等,作为中国能源研究会系列出版物,其知识产权纳入中国能源研究会统一管理;
5. 发现、培养和推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6. 组织开展科技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7. 协助中国能源研究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开展标准制订工作;
8. 包括论文在内的优秀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荐;
9.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受中国能源研究会委托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及本会工作规则;
2. 自愿加入本会;
3. 在本会的业务或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办公会讨论通过;
3. 交纳会费;
4. 由中国能源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咨询和培训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决议;
2. 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 宣传本会宗旨,扩大本会影响;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退会程序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报中国能源研究会备案。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接受中国能源研究会领导,日常事务由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结构:
1.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l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各副主任单位可推荐委员1人。
2.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届满时一般不超过70岁。
3. 委员会可以聘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学术活动,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4. 专委会支撑单位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秘书处设在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
1. 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人选;
2. 选聘专家委员会领导机构人选;
3. 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项目计划;
4. 批准内部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
5. 批准本会有关变更或终止的决议;
6. 决定本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动议,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组织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处召开专委会办公会。主要职责:
1.审定重大研究课题,协调研究力量和资源;
2.讨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项目计划;
3.讨论批准首席专家、专家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加入、退出和除名,并报中国能源研究会批准;
4.讨论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5.讨论本会有关变更或终止的决议;
6.讨论本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工作机构,接受秘书长管理,负责具体事宜的执行和组织。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职责:
1. 负责制定并执行本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2. 执行委员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专委会的各项工作;
3. 负责各项会议和活动的筹备和召开;
4. 负责受理入会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 依据本会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的申请;
6. 完成委员会及本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采取酝酿、协商,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可聘请核能科学技术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对核能科学技术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可聘为首席专家。专家委员会领导机构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构成,统筹协调专家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因职位变化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在本会的职责,须由委员会推荐变更人选,报中国能源研究会批准备案后,予以变更。拟增补为副主任委员的人选,须提前完成单位推荐程序。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 经中国能源研究会授权或委托发展的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2. 在国家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国家有关部门拨款或社会资助;
4. 经中国能源研究会授权代表中国能源研究会接受的捐赠收入;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与支出:
1.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能源研究会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2.本会主任委员是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会的一切经费与财务收支均应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
3.以本会名义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中国能源研究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使用范围包括:
1.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2.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3.编辑、出版、发行能源领域科技学术书刊资料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4.开展学术研究;
5.围绕政策研究和本行业创新技术组织调研;
6.维持专委会日常运行;
7.开展中国能源研究会宗旨范围内经过批准的其他工作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独立账号,财务接受中国能源研究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应积极配合中国能源研究会的财务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能源研究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