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业委员会 浏览 次 | 发布时间:2018/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中国能源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学会凝聚力,团结广大能源科技工作者,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国能源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会员管理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在我国能源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或团体,自愿加入研究会, 拥护研究会章程,参加研究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经研究会审核符合会员条件者,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二章 会员组成及入会条件

第三条 研究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分为: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港澳台及外籍会员、荣誉会员;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研究会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会员: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技术职称( 或相当资格)的能源领域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2)高级会员:在能源领域从业 6 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威望和行业影响力,取得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的能源领域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3)学生会员:能源相关专业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生会员年限不得超过 6 年。

(4)港澳台及外籍会员:持有港澳台户籍或外国国籍,学术成就较高,符合高级会员条件的科技工作者。

(5)荣誉会员:在能源领域从业 10 年以上,拥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卓越工作业绩,对我国能源工程建设或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在中国境内从事能源行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经济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并且自愿成为中国 能源研究会单位会员的单位,主要包括:

(1)能源领域生产经营企业;

(2)能源领域设备制造企业;

(3)能源领域信息与咨询服务企业;

(4)能源科技、教育、设计、施工、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

(5)各省(区、市)能源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

上述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会员、高级会员:经研究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由本人向研究会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即成为会员及高级会员。

(2)学生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学生会员。

(3)港澳台会员及外籍会员:由研究会两名高级会员推荐,本人向研究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港澳台会员或外籍会员。

(4)荣誉会员: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的理事审议通过,即成为荣誉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符合团队会员入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直接向研究会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交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单位简介、生产许可证、资质及相关业绩等材料;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 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港澳台及外籍会员、荣誉会员以及单位会员,由研究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权利:

(1)拥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学生会员除外)和表决权;

(2)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3)优惠获得研究会主办并通过研究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免费获得研究会主办的部分学术刊物。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研究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第十条 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研究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和科普活动,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对研究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权利:

(1) 优先或优惠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2) 优先或优惠获得研究会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或优惠获得研究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4)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义务:

(1) 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2)协助研究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和科普活动;

(3)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参加研究会组织的活动,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会的会员发展采取按需申请和集中征集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集中征集、受理一次,并更新发布会员名单。

第十四条 个人、团体入会申请表表,由研究会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会员证书由研究会按会员类别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其会员编号为:E40 XXXXXXXM,第一部分 3 位为学会代码,“E40”代表“工科、中国能源研究会”;第二部分 7 位“ XXXXXXX”为会员登记号;第三部分 1 位代表个人会员类别,会员用字母“M”(即 Member),高级会员用字母“S”(即 Senior Member),学生会员用字母“A”(即 Associate Member),外籍会员用字母“F”(即Foreign Member),荣誉会员用字母“H”(即 Honorable Member)。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研究会统一登记注册并颁发会员证书,会员服务及活动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安排专人负责与研究会联络,会员单位如重大重组、实体解散、被注销或依法宣布破产应及时函告研究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工作单位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函告研究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便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备案材料。

第十九条 会费缴纳及管理参见《中国能源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会员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会的,应及时通过函件告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件。

第二十一条 个人及单位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入会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损害研究会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经研究会核实后按强制退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自动除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能源研究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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