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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获颁建造许可证

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业委员会 浏览 46 次 | 发布时间:2025-08-11

2025年8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决定向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浙江金七门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此外,国家核安全局还对《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作出批复,同意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请示》(中核浙能核安发〔2024〕4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因此,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浙江金七门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组织检查组对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该机组现场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你公司可以开展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工作。我局将2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并委托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控制点的监督和释放工作。控制点释放后,2号机组方可浇筑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浙江金七门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

1. 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2. 浙江金七门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8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8月6日印发

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查〈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请示》(中核浙能核安发〔2024〕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规划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施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环境影响结果和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25)的限值要求。

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落实噪声、施工废水、扬尘污染等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尽可能减小施工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

(二)进一步落实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方案,确保本项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

三、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我部委托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5年8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8月6日印发

金七门核电项目

金七门核电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金七门村,由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将分期建设,本次开工的一期工程为2台百万千瓦级“华龙一号”核电机组,2023年12月29日获得国家核准。项目6台机组全面建成后总装机容量约720万千瓦,每年上网电量约550亿千瓦时。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