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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美国核管会放宽准入规则,允许外国实体投资核电项目

中国能源研究会核能专业委员会 浏览 15 次 | 发布时间:2026-05-14

2026年4月23日,美国核管会(NRC)发布新规,放宽特定国家实体持有美国反应堆股权的限制。

4月29日,美国K&L Gates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政策简报中表示,这一调整为外国企业进入美国核电市场创造了重要机遇。不过,此类投资仍可能需接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

此次调整颠覆了NRC长期以来禁止外国投资商直接控股美国反应堆的政策。多名律师在相关文章中指出,2010年,马里兰州卡尔弗特悬岩(Calvert Cliffs)核电厂建设法国供应反应堆的计划遭NRC否决,该禁令便是核心原因之一。

2024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修订上述禁令,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实体投资核电项目,但需接受逐案审查。

NRC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规定,明确经合组织(OECD)现有37个非美国成员国及印度的实体,可获准持有或控制美国核设施。前提是NRC审查认定该投资不会损害美国国防、安全或公众健康。

该规则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26日,若无重大反对意见,将于7月7日正式生效。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Orrick)律师艾米·罗玛(Amy Roma)表示,外国所有权限制,即FOCD(外国所有权、控制权和支配权),长期以来一直是外国资本进入美国核工业的障碍,本次由国会发起、NRC实施的改革,为更多外国资本投资美国核电项目打开了大门。

美国总统特朗普曾多次宣称会吸引日本、韩国对美国核电项目进行投资,但近年尚无外国企业寻求收购或建造美国核电厂。美国在2025年宣布与日本达成贸易协议时曾表示,日方已同意投资在美国建造AP1000机组。

由埃莉娜·特普林斯基(Elina Teplinsky)领导的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Pillsbury)律师在4月24日的一份分析报告中写道,这一变化不适用于乏燃料后处理设施或设计用于生产钚的反应堆,仅适用于动力堆和试验堆。尚不清楚NRC将如何评估OECD和印度以外国家的外国所有权问题。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表示,尽管该规则提供了额外的灵活性,但并未减少监管复杂性、FOCD风险或审慎设计交易结构的必要性。如果私募股权和基础设施基金参与反应堆的所有权事宜,FOCD问题可能会变得复杂。